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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中小不足…獨缺防挖角條款

工商時報【記者劉靜瑀╱台北報導】

產創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不過,以「淨值」課稅之「防挖角條款」卻在上週朝野黨團會議時,遭民進黨團封殺。經濟部官員感嘆,若此條款能一併三讀,讓特定員工取得股票後,依每股公司淨值課稅,較能發揮留才效果。

為防止海外企業挖角我國人才,行政院增訂「限制型股票按既得日淨值課稅」條款,納入國民黨籍立委李貴敏提案。此項防挖角條款主要針對決定公司關鍵的特定員工發放限制型股票,約定於「符合既得條件」取得股票後,依取得日每股淨值計算所得課稅。

官員說,盯住淨值較不受股價波動影響,一般來說,股票淨值會大於股票面額但比市價還低,與緩課相比,「課稅較少也貼近過去制度」,對產業界而言才真正有留才效果。

近期大陸企業來台挖角動作頻頻,經濟部多次與業界溝通,多數企業界反應當前留才誘因不足,提出按面額、淨值以及分離課稅等三種建議腹案。財政部施行兩稅合一後,堅決反對分離課稅,財經部會折衷後決定「緩課且在一定額度內」,對經濟部來說,雖然未完全達產業界要求,但也只能「前進一步算一步」。

勤業眾信會計師陳惠明表示,修法新增員工獎酬股票延緩課稅,可讓員工入股,增加員工對企業的向心力,也有利企業延攬人才;而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延緩課稅,也能幫助公司引進新的技術團隊,增加台灣企業競爭力。

除此,第12條之1另增訂個人或公司讓口罩與或授權其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得就「研發成本」加倍減除,惟公司僅能就「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擇一適用。

陳惠明指出,研發成本通常歷經數年,又公司僅能就「研發成本加倍減除」及「研究發展投資抵減」擇一適用,因此如何選擇對公司較為有利,仍視未來子法規訂定而定。



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美中小不足-獨缺防挖角條款-215005251--finan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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